连续使用至1973年7月1日的未注册服务商标,需继续使用应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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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3)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4)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使用。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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