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一切刑事犯罪案件,除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和贪污贿赂等公职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外,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构成商标犯罪的案件,不再适用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频发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而是直接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