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世界商标  浏览

  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3个月的期限,称为异议期。

  (1)设立异议程序是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中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无限期拖延,影响对商标权利的及时确认和保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因此,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超过3个月异议期的异议期,商标局不予受理。

  (2)异议人是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它既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异议内容与审查标准相一致,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任何一条或一款,异议便可以成立。

  (3)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正副本各一份寄送商标局。异议书须写明被异议人的商标名称、图形;初步审定编号;商品类别;《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陈述异议理由等。同时,须写明异议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图形;核定商品及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4)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在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的,异议载定照常进行。商标局处理异议案件时,保障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认真研究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异议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异议双方当事人。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