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我国国家名称等相同或相近而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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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标准》对此作了具体的说明:“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二)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不会使公众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3、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为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而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二)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含有“军旗”字样,但在发音、含义或者外观上明显有别于军旗,从而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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