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 ,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以下各类复审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2、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 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载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限期答辩到案,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3、《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4、转让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四、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 1、《商标争议载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公涉及(商标或商品/ 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埏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八、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