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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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的概念

  商标异议是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范围,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法律未对异议人资格未做任何限制。
  
  二、商标异议的手续

  在商标异议期内(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三、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四、异议裁定结果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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