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的商标注册体系与商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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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塞拉利昂商人在塞恶意抢注了“美加净”牙膏的商标使用权。为维护我企业合法权益,特撰写此文。

  一、塞拉利昂商标注册法律体系特点

  作为前英国殖民地,塞拉利昂商标注册体系承袭英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定了《塞拉利昂商标法》 (1960年塞拉利昂法典第四卷,下称《商标法》)和《塞拉利昂商标管理规定》(1960年法典第九卷,下称《规定》)。同时塞也加入了《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两个国际条约,并将在2006年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义务。

  (一)塞承认在英国注册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任何商标只要在英国得到注册和认可(包括转让和分配),在任何时间,此商标和它所注册使用的部分或全部商标在塞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塞注册局颁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前,没有任何关于此商标侵权异议,则在塞注册的时间以在英国生效的时间为准。英国商标持有人本人或在塞代理如发现侵犯其商标权的货物到塞港口,即可请海关扣押该批货物。

  针对独立以前制定的《商标法》,塞注册管理部门作了一些调整以保证其独立性。如在英国注册的商标不再具备在塞自动生效的特权,需重新注册;如果已被他人在塞注册,则不具备注册资格;塞法院发现某一在英国注册的商标对在塞的商标所有人产生歧视性影响,则有权请英国商标注册管理部门从该商标注册之日起取消该商标。

  (二)商标申请的公示期较短

  塞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公示期既不是《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的12个月,也不同于非洲法语国家组成的“知识产权成员国”6个月,而是3个月。这使商标权利人在公示期内发现被侵权并做出反应的时间严重不足。

  (三)商标认证以“注册在先”为原则

  英国商标法体系遵循“使用在先”的原则:即如果生产或出口企业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如合同、广告材料,实用标签等,能证明其使用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在此注册之前,法院即可撤销该注册。但塞目前只承认“注册在先”:即现注册者如不违背国内法和塞加入的国际条约,就不能被撤销。

  二、塞注册商标的具体规定

  塞司法部注册管理局负责塞包括商标在内的各类注册认证管理事务。该局局长兼总注册师。截止到2004年1月底,除通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进行领土延伸注册的商标外,塞本国共注册商标37,468件,处于公示期的有806件。

  (一)商标注册的程序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登记表并交纳一定费用(10万利昂到20万利昂)后,将登记表和注册商标图样(或文字等)交注册局局长或其指定的注册师。在申请表中,申请人应注明商标的应用商品。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将被应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申请人应为每一单独的类别进行多次申请注册。

  注册师对每份申请按编码登记并在政府公报上公示。经过公示期后,如果没有对该商标的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此注册将会正式生效。如注册师认为此申请不妥,会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取消该申请。被拒绝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上诉法院进行裁决,以该判决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被接受后,注册师将为该商标注册,并发给申请人带有商标印刷图样、使用产品种类以及注册师盖章的注册证书。在塞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4年(从申请日算起),期满后可续注。否则,该商标将被注销。

  (二)对注册商标标识的要求

  为了使新注商标所使用的产品能同其他产品区分,塞商标法规定商标标识须满足或包含以下至少一项条件:1.公司、个人或以确定形式存在的企业名称;2.申请注册人或企业前任业主签名;3.发明的单字或字条;4.同产品的质量、特性没有直接联系,且不能包含地理名称的含义以及姓氏的文字或字条;5.其他任何具有鲜明特色的标识,其特色是否鲜明有时以法庭判决为准。

  (三)对商标提出异议的程序

  1.在商标注册申请公示期内,异议人如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先前注册的商标,可以以书面形式(二份)阐明反对理由并交商标注册师(异议人须向注册师提供一个其在塞或其代理人的地址,否则此异议无效);

  2.注册师会将该异议交给商标申请人,请其答辩;

  3.如申请人不能提出相应的反对意见,即意味着该申请被放弃;

  4.如申请人提出反对意见,注册师会将此意见抄送异议人,并要求其在14天内交纳注册师认为合适的保证金,用于司法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5.注册师确认收到保证金后,将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并要求其向塞最高等法院提出仲裁申请;

  6.一旦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则只能由法院做出裁决相反,如果未提出申请,则证明异议方理由充足,此项商标申请将被驳回;

  7.法院具有终裁权,并有权决定哪一方支付费用。

  (四)在塞注册商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虚假注册、不洁设计或同法律或道德规范相抵触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2.未在塞注册机构的外国企业须在塞聘请商标注册代理,否则不具备商标注册资格;

  3.在接到注册师关于完成注册手续的函后,必须在14日内完成全部手续,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4.相同或近似商标可以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即同一商标可以有多个权利人;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可以善意的进行分配和转让;

  5.公司解散,停止生产,商标使用的载体消失时,原企业的股东可向注册师申请,请法院判决是否可以拆分商标使用权,允许股东继续使用该商标;

  6.商标的多个权利人可通过法院和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商标所有权的争议,注册师将凭法院判决和相关协议为该商标权利人注册。

  7.对商标的登记收费参照塞注册局出版的2000年新收费标准;注册商标分类以1960年《规定》为准,不适用于国际惯例和条约(如《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

  三、我企业在塞开展商标维权的法律途径

  1985年后,我国相继加入了《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议定书》和《尼斯协定》等条约,并在TRIPs和《商标法条约》上签字。我国和塞均属世贸组织和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因此,我企业和产品可按国际条约和惯例维护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

  在注册方面,我企业在塞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既可向国内商标局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即按照《马德里协定》进行领土延伸,一般期限为一年,这一方式对在多个国家同时注册来讲,总体来讲费用较低、时间也不长。对于个案处理,也可选择塞单独办理认证,一般半年之内即可完成全部手续。如我企业发现注册商标在塞被侵权,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一)主动上诉塞最高法院。塞商标法第39条规定:商标的被侵权人可以对以下两种情况向法庭申诉:一是商标持有人或其前任所有人属恶意注册,藉此蓄意使此商标同某特定的商品发生联系;二是在申诉前5年内,该商标持有人对此商标没有(善意地)将此商标使用在其注册的商品上。在这两种情况下,商标持有人如不能证明其处于贸易中的特殊背景,或并非有意放弃或不使用该商标,就应服从法院判决,将此商标从其商品上清除(或注销商标所有权)。

  (二)按照国际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进行申诉。《巴黎公约》允许商标的“跨国保护”,消除了各成员国之间行政和司法程序的差异,要求各成员国给予驰名商标相同的保护制度。因此,我企业应通过国内主管部门协助,先取得“弛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再以“驰名商标”的身份在塞进行司法诉讼。(驻塞拉利昂使馆经商处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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