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摩洛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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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洛哥王国分为法(国)属区,西(班牙)属区及丹吉尔(国际区)三个部分,虽然摩洛哥于1956年取得独立,但上述三个地区仍各自执行自己的商标法律,并且延续至今。法属区商标局总部设在卡萨布兰卡。西屑区没有独立的商标局,其商标注册申请以前只能通过西班牙的工业产权总局受理,但目前亦可通过卡萨布兰卡的法属区商标局受理。国际区的商标局总部设在丹吉尔。法属区和国际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别通过卡萨布兰卡商标局和丹吉尔商标局受理。

  法属区

  (一)概要
法属区最早的商标法制订于1916年6月23日,期间经过了7次修订,目前的商标法仍是1957年3月25日修订的第2-26―1423号商标法。在法属区,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包括在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法属区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属区分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人均可以在法属区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早于注册人在法属区的商业使用证据,那么申请人可以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外国企业原屑国的公民,可以其原属国或巴黎公约任何一成员国的最早注册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法属区申请优先权。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具有显著性的商品名称、度量衡、货币等单位、印章、手稿等起头字母的曼叶花饰、浮雕品、字母、密码、信封。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与国王或其他皇室成员的雕像相同或近似的;
  2.与摩洛哥或外国元首的雕像、徽记相同或近似的;
  3.与摩洛哥或外国钱币上的肖像相同或近似的;
  4.扰乱公共秩序或违背良好的社会道德的;
  5.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
  6.描述产品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原产地及加工制造时间;
  7.商品的通用名称;
  8.欺骗消费者的;
  9.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国际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a)中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署并盖章;
  2.电制版一块,长和宽不超过8cmx8cm;
  3.15张商标黑白图样,若是彩色商标,则需同样数量的彩色商样图样;
  4.巴黎公约原国公民申请优先权的,则需提供原属国商标注册证副本一份,该文件需办公证手续;
  5.任何文字的商标均可申请注册,申请人或其商标代理人无须向官方提供文字商标的译文,但对中国企业来说,在申请纯中文文字商标的同时,最好加注相应的汉语拼音,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b)审查
  在法属区,商标注册申请需向位于卡萨布兰卡的摩洛哥工业产权局提交。
  商标的审查中有形式审查,即审查查证文件是否齐备,无实质
审查,如果申请文件齐备,该申请即被核准注册。
  (c)注册
商标审查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颁发商标注册证。
  (d)公告
  商标公告刊登在摩洛哥工业产权局每年颁布的特别官方商标公告上。该公告为注册公告。商标公告后无异议期。

  (六)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
  (二)续展
  每一次续展的有效期均为20年;
  商标续展无宽展期。

  (七)商标的使用、转让及使用许可
  (a)使用
  在法属区,商标的使用带有强制性

  商标所有人必须提供注册商标在商业中的实际使用证据,如发票,提单,合同及宜传小册子等,使用证据如果是除法文之外的其他文字,亦被视为有效。

  (b)转让
  转让所需文件如下:

  1.用法文书写的委托书一份,由受让人签署并盖章;
  2.商标转让协议书一份,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并盖章,若该文件不是用法文书写的,那么转让人和受让人需提供该文件的法译文一份,需办公证手续。

  商标所有人有权将注册商标或正在办理中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

  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企业的信誉一并转让,也可以不转让企业的信誉。

  商标转让必须在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之日起的3个月内由受让人向官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c)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所需文件如下:
  1.用法文书写的委托书一份,由许可人签署并盖章;
  2.使用许可协议书一份,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并盖章;若该文件不是用法文书写的,那么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需提供该文件的法译文一份,需办理公证手续。
  商标使用许可的登记备案手续是非强制性的,但官方建议最好由许可人向官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八)商标的撤销和放弃

  (a)撤销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以注册商标在注册后连续5年不使用为由向官方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即使注册人在注册后连续5年在商业中使用,如果第三方能够提供出更早的使用证据,那么该第三方有权向官方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在基于良好并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商标审查官可以原谅注册人在注册后不使用的行为。

  (b)放弃
  已取得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放弃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申请人亦有权放弃继续办理其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

  (九)海关

  在法属区,商标注册虽无实质审查,但那些违背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规定的商品是绝对不能通过海关进口的。

  西属区

  西属区的商标法律制度与西班牙王国的商标法律制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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