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4月1日起,欧盟商标局(OHIM)开始受理欧盟共同商标(The Community Trade Mark)的申请。欧盟共同商标是一种单一独立的商标申请制度,商标申请人只须向欧洲共同体会员国之中的其中一国提出申请,其注册核准后的商标适用范围即可涵盖欧盟所有国家。其会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英国、希腊、荷兰、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及瑞典。自2004年5月起,欧盟共同商标无论是已经成功注册或者仍在申请中,其受保护范围将自动延伸至所有新加入欧盟的成员国,包括赛普勒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亚。申请人不需各别在每一单一国家提出申请,即可节省申请注册时间,也可节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