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标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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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英格兰威尔士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不服英国专利局行政决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有100多位法官,目前有17位法官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英格兰威尔士上诉法院有一个由知识产权领域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据英国专利局商标法律部门负责人麦克・耐特先生的介绍,对该局所做商标行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根据英国商标法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商标争议。其中,约有80%的案件当事人选择大法官任命的仲裁员,请其做出终局仲裁;约有20%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如何选择,无需事先征求英国专利局的意见。

  在当事人不服英国专利局所做行政决定的诉讼案件中,如原审案件的当事人为单方的,英国专利局局长要指定律师出庭,作为案件的当事人陈述做出决定的理由;如原审案件的当事人为双方的,英国专利局局长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除非法院有必须出庭的明确指令外,英国专利局局长有权决定是否出庭。如果决定出庭,将由其指定的律师出庭对案件审理情况做出说明。

  按照英国司法审级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但英国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当事人只能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也仅仅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还可以上诉到英国上议院(英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是最高审判机关)。但此类案件的受理必须经过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的批准。因此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来说,上诉法院是最后的审级。

  在法院受理不服英国专利商标行政决定的案件中,经审理判定维持英国专利局决定的约90%。其余的要么由法院重新做出决定,要么因英国专利局的程序错误,法院判定发回商标局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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