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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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撤销是指,对有问题的已注册商标通过一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

  1.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注册不当商标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条件,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应予以补正。二是因商标注册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种有问题商标违反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具体地说,将他人驰名商标抢先注册、侵犯他人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商号权而取得的注册、以虚假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注册、抢先注册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均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应予补正。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别不同情况有两种途径,对于违反绝对条件的不当注册,可由国家商标局依职权撤销,也可因任何人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当注册,应由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争议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在后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

  请求撤销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注册在先。申请撤销的时间为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和争议商标,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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