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举办关于欧盟加入国际商标体系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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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PO举办欧盟加入国际商标体系的会议

  2004年10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外观设计)(OHIM)以及欧盟委员会,在WIPO日内瓦总部举行了一次国际会议,审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与共同体商标制度(CTM)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马德里议定书》与共同体商标制度之间,在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生效之后,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联系起来,为商标所有人获得国际商标保护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

  WIPO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在开幕词中表示,此次会议“对欧盟、对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对WIPO、对整个商标界而言,都是一个历史性事件”。伊德里斯博士说,“今天,我们为我们的努力取得成功,终于在国际商标制度与欧共体商标制度之间建立起了重要的联系,举行庆祝”。“我们认为,这是由于3个组织作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卓有成效贡献,才取得的杰出成就”,他补充说。伊德里斯博士表示,马德里体系现有77个缔约方,其成长和发展态势非常积极。“马德里体系为企业界和市场各部门提供了一种获得和维持商标注册的简单、费用不高的有效途径,”他补充说。

  欧盟委员会代表团驻日内瓦常驻代表Carlo Trojan大使对与会者表示欢迎,并称,虽然加入进程耗时很长,但最终《马德里议定书》与OHIM之间终于建立起了非常有益的联系。他说,“这绝对是向前迈出的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性步伐,将进一步加强我们在国际上和在WIPO的地位”。“我希望,我们加入这一体系,将是对其他国家的一大鼓舞”,他补充说。谈到两种制度之间的联系时,Trojan大使表示,“我敢断言,这将成为用户的一个有益的工具,为全世界的公司又提供了另一种在欧洲以及在诸如中国、日本或美国等其他国家保护商标的办法。”Trojan大使指出,只要提交一件申请,商标持有人便可获得欧共体所有成员国以及世界上大量其他国家的商标保护。他为《马德里议定书》取得成功感到高兴,并欢迎WIPO大会最近决定,将于2006年3月召集一次关于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TLT)的外交会议,以审查商标注册和管理方面的各项程序。

  OHIM局长Wubbo de Boer先生对与会者说,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时刻”,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说由于WIPO与OHIM之间的密切合作,这一新的安排将会进展顺利。他说,《马德里议定书》内部最近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成员国数目不断增加,这对那些对欧洲感兴趣的商标所有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他表示,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马德里议定书》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我们可以说,《马德里议定书》是处理商标事务的适当场所,”他补充说。

  会上研讨了由于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而作出的一些更为妥善的新安排的特点,并扼要介绍了这一情况对商标所有人及其商标战略所带来的影响。同时还举行了一次关于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待欧共体的加入所产生的影响问题的圆桌讨论会。

  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之后该国际制度便与共同体商标制度之间建立起正式联系,这意味着来自《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将可在其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指定欧盟。如果保护申请未被欧盟的商标局──OHIM──驳回,则商标保护将在欧盟的所有25个成员国中有效,如同其系直接向OHIM提出申请或进行注册一样。商标所有人还将能使用其向OHIM提交或注册的商标申请,作为提出《马德里议定书》国际申请的依据。

  背  景:

  《马德里议定书》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所适用的两部条约之一,根据其规定,凡设有地区商标注册局的政府间组织,均可加入该条约。欧盟的加入将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这是欧盟首次签字加入WIPO管理的条约,也是政府间组织作为一个集团首次加入WIPO条约。欧盟是马德里体系的第77个成员。

  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是过去的一年中国际商标体系发展史上的第三件大事。第一件是美国于2003年11月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第二件是2004年4月西班牙语被列为马德里注册体系的第三种工作语言。

  WIPO成员国于2003年9月就一系列措施达成了一致意见,从而确保《马德里议定书》与欧共体商标体系(CTM)之间能切实结合,天衣无缝。这些措施于2004年4月生效,为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灵活度 :

  根据CTM体系,凡在CTM体系建立之前在欧共体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成员国拥有商标权的商标注册人,均能将这些在先商标权纳入CTM注册中。当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时,这些在先商标权也能被纳入指定欧盟的国际注册中。

  在欧盟内部,国家商标注册体系与CTM体系并行不悖。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可以选择直接在有关的国家商标局注册,亦可选择在OHIM注册。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之后,在使用马德里体系时,仍可在这两种途径中任选其一。此外,如果OHIM拒绝对依据《马德里议定书》指定欧盟的国际商标申请中所涉的商标给予保护,该项指定则可转为对亦参加马德里体系的欧盟的具体成员国所作出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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