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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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品牌强省战略,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日,青海省工商局联合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银监会青海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

《意见》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以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意见》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贷款人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并取得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及时到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意见》要求贷款人应对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青海省工商局认定的青海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质押的优先予以办理。

《意见》要求所属工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基本情况报省工商局备案,同时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通报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贷款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询质押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非常普遍,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承认商标专用权具有可担保性。2009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福建、浙江、安徽等省份先后出台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进行了有益尝试并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启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将极大地激发企业运用自主商标开拓占领市场,对企业消除国际金融危机负面影响,带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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