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法则”不适用于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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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称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据报道,最近越来越火的NBA新星林书豪的姓名也被一家浙江企业抢注。而早在1995年,法国知名奢侈品商标爱马仕也被中国广东佛州一家服装生产公司抢注。事实上,不仅外国名人和名牌被抢注,中国国内的很多名人也惨遭抢注,如“赵本衫”牌衬衫、“流得滑”牌涂改液等。

  为何众多名人商标和外国名牌在中国被抢注?除了这些商标具有名气,抢注者可以“傍名人”、“傍名牌”迅速扩大产品影响力从而实现快速发展盈利外,这些抢注者还存在一个明显的错误认知,即“乔丹”、“林书豪”、“爱马仕”均没有注册为商标,因此这些商标均是“无主物”,谁率先抢到,这些商标就归谁所有。

  一般而言,对于无主物,谁先占有即归谁所有。古人亦云:“一兔当街,万人逐之。一人获之,贪者悉止。”但是,上述“乔丹”、“林书豪”、“爱马仕”真的是无主物吗?显然不是。乔丹是美国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译名,中国老百姓早已将二者完全对应;林书豪是美籍华裔NBA篮球明星林书豪的姓名,对应关系无可争辩;而爱马仕则是法国著名奢侈品品牌Hermes的中文译名。无可否认,Michael Jordan和林书豪分别对“乔丹”、“林书豪”享有姓名权,而Hermes早在1977年即在中国注册为商标。

  可见,这些商标并非抢注者眼中的无主物。在抢注者抢注之前,这些商标早已经有相应的权利主体。在笔者看来,乔丹体育等将本属于他人的商标抢注为自己商标,无异于赤裸裸的明抢。

  对于将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抢注,目前我国《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在先权利”制度,即商标申请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但是,从目前来看,对于“在先权利”的界定仍然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有人认为Michael Jordan不享有对“乔丹”的姓名权。而商标局在评审商标时也难以检索相关在先权利,甚至不作为,使得很多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得以注册。这些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权人反过来以此对抗在先权利人,令在先权利人在维权时遭遇困难。目前,Michael Jordan如此,林书豪未来维权也会如此。

  面对“抢”注之风愈演烈的当下,面对抢夺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逐利理念,笔者认为有必要树立商标取得新观念:商标取得不能适用“丛林法则”,不能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抢”来获得。期待《商标法》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期待商标局积极作为,严格评审,勿让抢夺者轻易过关,也期待经营者靠诚信经营获得品牌影响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好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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