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是如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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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者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号令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其与普通商标的同等法律效力,且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作出有别于普通商标的特别要求与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从1995年3月1日即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受理了诸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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