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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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

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 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或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另一种是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优先权。

 

享有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条件
 第一次申请须在与我国签订了相互承认优先权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承认优先权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原则,对我国国民可以给予优先权的国家提出申请。该条件是“申请地原则”,若非在上述国家提出申请,即使是上述国家的国民或居民,也无法享有优先权;
 需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期限内向我国提出注册申请;
 前后两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为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之上;
 在我国申请注册并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需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否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享有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优先权条件
 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
 需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否则同样不能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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