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工业产权的一种。作为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精神同地富,是国家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有则产权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固有的法律特征。商标权所独具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绝对性和普遍性
绝对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及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的,无须他人行为的协助。商标所有人行使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当然商标权人这种约对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没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不受法律制约的至高无尚的权利也是不存在的。
普遍性是指商标权对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成立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商标权所有人以外,其他一切人者普遍地负有不得侵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的义务。在商标权的这一特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商标所有人;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包括除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当商标权人正当行使其商标权时,其他任何人都不行干涉。这就是商标权所具有的普遍性的含义。
2.专有性和排他性
专有性又称独占性和垄断性。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未经商标的所有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有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不享有此种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即为此商标所有人独占,绝不允许别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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