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富比之钻”第35类别商标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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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富比之钻”第35类别商标的应用

  “苏富比之钻”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是非常规商品,并非通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的商品内容。也就是一般说的非规范商品。

  超市等经营主体应该注册的商标类别和商品内容是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服务?苏富比拍卖行注册的第35类的商品内,

  1、商业橱窗布置,即珠宝、宝石、次宝石、测时仪器和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的橱窗布置【3501】

  2 、货物展出,即珠宝、宝石、次宝石、测时仪器和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的展出 【3502】

  3 、推销(替他人),即珠宝、宝石、次宝石、测时仪器和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的推销 【3503 】

  可以看到,虽然苏富比拍卖行注册的时候,选择的是非规范商品和服务的注册方式,但是在编辑服务内容是,并没有完全脱离已有的商品服务内容,而是在规范商品内容的基础上,经行编辑润色。 我们都知道,“推销(替他人)”是滴35类3503的一个商品内容,也是近几年讨论很多的一个商品内容,就是商场,超市是不是需要注册“推销(替他人)”?

  从苏富比拍卖行编辑的注册内容来看,根据企业的描述“即珠宝、宝石、次宝石、测时仪器和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的推销”,应该可以看出,该商标的注册,就是为了推销,销售珠宝,宝石等物品。

  所以从实际的商业行为和商标局对非规范商品内容的审查中,商标申请人和商标局审查都认为,推销珠宝,宝石等是属于“推销(替他人)”的商品保护范围,进一步也就是说: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应该选择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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