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或商标无效竟与商标设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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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驳回或商标无效竟与商标设计有关

  1.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易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

  2.商标含义负面易被驳回

  部分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

  3.商标字头近似易被驳回

  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较为有限,商标申请人为了达到突出字母商标显著性的目的或让字母商标中凸显企业名称缩写等,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了英文字头容易造成商标近似。(一个字母或两个字母的组合,称为字头,三个及以上字母为英文)

  4.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易被驳回

  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除了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相同而被驳回。

  5.含有国际机构缩写易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字母商标不能与上述提到的国际组织名称相同及近似,否则,不但不得注册,甚至不能使用。

  6.有含义英文商标,译音中文相同易被驳回

  英文审查首先要看它是否有含义,若有含义,要一并审查其中文翻译。有多个含义的优先审查其常用含义,同时审查其在金山词霸翻译中的第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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