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对侵犯商标权方面的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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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有3种是侵犯商标权方面的犯罪。具体是:假冒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原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假冒商标罪。当时,在我国假冒商标方面的犯罪并不严重,很少适用。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越来越严重。假冒名牌产品冲击市场,引起人民群众不满。1983年3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市场经济下商标管理秩序。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履行国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义务,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为了严厉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商品质量的发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原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假冒商标罪之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并补充规定了两种新的犯罪。修改刑法时,已将其全部纳入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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