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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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时,审查是否存在近似商标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因而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能存在近似商标,否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法》亦明确规定禁止近似商标注册。

  文字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字形近似。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在他人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在他人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在他人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在他人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表述含义基本相同。此外,不仅对于中文文字,如果是英文或数字,对别人商标微乎其微的修改等。

  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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