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罚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据行为
1.带有侵权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
2.带有侵权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明知);
3.侵犯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销售等三方面,分为三种犯罪:
Ⅰ、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标准为: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情节特别严重”为: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量刑幅度】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标准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其中,“数额巨大”为: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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