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什么状况下会失去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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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什么状况下会失去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对商标越来越重视。但是,商标虽好,但并不是那么容易注册的。商标注册过程复杂,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再到初审公告,每一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威胁出现,最终得到商标权,实属不易。

  但得到商标专用权之后,依然有各种威胁,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本文就为大家梳理下已注册商标失去商标专用权的几种情况。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注册商标的)、第十一条(行业通用词汇、无显著性的)、第十二条(仅表示产品特点的三维标志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主要申请理由: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商标依申请撤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主要包括:

  1.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此类撤销程序简称“撤三”,实际操作中应用广泛):《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我们之前的文字曾分析过如何避免被撤三,以及如何准备相关资料,在此不再重复(详情可查阅我们之前的文章,有详细分析)。

  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外形或内容使用的(违反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商标外形或内容,不论是否引起他人误解);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变更的(详情可查阅我们之前的文章,有详细分析)。

  商标权利人主动注销或自动注销商标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注册人已死亡(自然人)或终止(企业及其他组织)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商标到期后半年)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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