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3日 京高法发[2002]19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略) 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17号《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并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就专利、商标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分工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第一,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暂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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