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商标十大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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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虽然许多企业持有商标,但对商标中蕴含的大量法律知识却并不了解,知产客就以往企业经常问到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列举了十个商标法律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知识产权中(商标、专利、版权)只有商标可以无期限受保护,形成长期垄断的独家使用;
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上,发明专利是20年保护期,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10年保护期;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上,企业是50年保护期,个人是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的保护期;而唯独商标可以在每10年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展,从而达到无限期的商标权保护,因此今天我们才得以看到百年品牌;另外就因可无限期垄断使用,所以商标对于企业才成为最重要财富,“即使一夜之间,全世界可口可乐的工厂被全部烧掉,但只要拥有可口可乐的商标,一夜之间又可以全部恢复。”这样的经典语录。
二、企业商标注册申请途径多样化,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申请,可以到商标局受理窗口办理;
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办理,商标局只有一个,在北京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同样也可以到部分地方市州商标申请受理窗口递交,同样也可以网上申请,但从谨慎、质量、效率出发,建议还是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办理。
三、企业商标的类型是多样化的,不仅仅文字是商标。
多数人对商标的印象都停留在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英文商标,比如文字商标中的“联想、海尔、阿里巴巴、淘宝”等商标;图形商标见的最多就是汽车品牌标识;英文商标如:NIKE、iPod、NBA等等。但其实商标还包括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形式。
四、企业商标注册成功,但不代表就无后顾之忧,需要加强商标日常管理;
《商标法》规定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情况包括:(1)10年有效期到期未及时续展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3)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的;(4)无正当理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因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商标监督检查,对遇到的问题及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企业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否则对企业影响非常大。
五、注册商标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比以前的《公司法》进一步放宽了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由以前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80%,变为现在的无比例限制,那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其同样可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所占的比例没有限制,理想状态下可以为99.99%。
六、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在国内注册只能保证在国内受到保护,不代表商标在国际市场受到保护;
目前知识产权在国际领域通用的保护做法是:版权创作完成,变取得法律保护,在全球享有保护;专利如已在某国申请保护,则在全球享有专利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他人再申请则丧失了其专利的新颖性要求,因此专利和版权都享有国际级的待遇;而唯独商标具有地域保护界限,商标在国内注册成功得到保护,但并不能保护到香港、台湾地区,更不可能保护到韩国、日本,因此商标的注册保护,如企业考虑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那么必须进行涉外国际商标注册,否则很可能痛失国际市场。
七、企业名称和地址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后,不要忘记《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和注册地址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变更申请,否则严重后果超出你的想象。
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企业名称和地址变化的情况,但在企业向工商局办理完相关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后,是否注意有很多证件也需要进行相应变更呢,包括《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和注册地址。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变更,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1)、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可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2)、对于商标局、商评委要求限期回复的来文无法收件(商标局、商评委只会寄到《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导致相关权利被视为放弃,从而可能丧失自己的注册商标。
八、企业商标的权属是否明确、合理,商标注册人是谁,谁享有商标的所有权。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入股、退股、股权转让、增资等情况,那么注册商标作为非货币形式作价入股,其商标持有人是否已经进行相关的转让,商标是否已经成为企业所持有,因此要清楚商标的所有人是谁,谁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九、企业商标维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是由侵权方承担,这与其他类型诉讼案件不同。
知识产权的维权案件是目前法律上规定被告承担原告合理费用开支的不多见情况之一,也就是在商标维权过程中,企业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等都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且法院是会依法予以支持的,这也是鼓励企业积极进行商标维权,保护自己品牌在市场上的美誉度。
   十、律师事务所是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局、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商标各项代理业务。建立律师代理商标法律事务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明确要求,其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应转变观念,从原来单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事务,转变认识到律所也可以为企业提供商标法律事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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