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法规中的一个重要文件---商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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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它包括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因此,只有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法规的规定。经过登记领取身份证、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才能有条件就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申请商标注册。
而商品分类表是商标管理法规中的一个重要文件。
一般说来,那些生产稳定,销售范围广泛,产销较有保障的企业,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可以长期稳定地使用自己的商标,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相反,一些小企业产量少、质量不稳定、原料无保障的,临时使用一个商标,一定要求他们申请注册,也不利于搞活经济。所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由商标使用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需要就申请,不需要就不申请。
按商品分类表填报类别和名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这是要求申请人填报商标注册申请时,明确指出在哪一类商品上取得专用权,并详细列出具体商品名称。
商品分类表是商标管理法规中的一个重要文件,是确定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必要手段。它既限制了注册商标申请人按类填报商品,又方便了商标主管机关按类审查商标以及商标归档和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管理,起到了确立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作用,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本国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商品分类表,我国也不例外。
1988年1月1日,我国开始采用尼斯协定(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目前,我国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包括商品34类,服务n类,是世界上9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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