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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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就是商品标志的合称,只有当标志与其所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时,才能体现真正意义的商标,这是由商标的专用性所决定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必须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当注册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联系在一起使用时,其商标专用权的权能才会有效的发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专用权,才享有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相反,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则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原样使用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其原样具有不可变性(固定性),标志中任何一个元素及其组合的变化都是对注册商标原样的改变,产生新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否则,商标注册原样改变后继续使用注册标记,便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工商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制止、限期改正、通报等措施,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将改变后的商标用于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上,则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二是注册商标不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注册商标的排它使用性,决定了注册商标不具备同类同种其它商品的延伸使用性或者跨种类商品的扩充使用性。因此,注册商标只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时才具有确定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拥有商标专用权。当商标权人在核定商品之外使用注册商标时,同样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当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跨种类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假若该注册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使用其商标并未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跨种类使用标志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著作权,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反之,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若标注了注册标记或字样,便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假若该注册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不局限于《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即使跨种类使用同样也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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