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涉嫌商标侵权无照经营将遭到三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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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2017年12月5日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外国语学院内西北角,魏女士无照经营及涉嫌销售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该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减震器外包装上印有“现代”字及图案,减震器上有“KIA”等图案,该减震器为“现代”与“KIA”通用,“现代”标签是贴在外包装盒上的。经鉴定为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未查获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货价格,涉案商品经营额9600元。调查中当事人供述不能提供供货方信息、进货凭证。
商标注册证明第532547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车辆用空气净化装置;汽车灯;车辆反光镜;汽车转向指示灯;车辆用空调器;汽车前灯;车辆通风装置(空气调节);车辆加热器;冷却装置和机器;风扇(空气调节);散热箱盖;空气调节设备(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5月6日,商标所有人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商标注册证明第533565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陆地车辆传动链;车辆用护栅;车辆用消声器;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用后视镜;车辆保险杆;车辆用轴承;车辆座套;气囊(机动车安全装置);车辆用挡风玻璃;陆地车辆引擎;刮水器;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传动轴;陆地车辆刹车;车辆用主仪表盘;气泵(车辆附件);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27日,商标所有人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分析: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8年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并工商店小听告字(2018)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该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小店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结果: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最后工商部门决定处罚如下:一是对于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对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减震器160个、“现代”标签120个;三是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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