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商标|比荷卢商标注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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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注册商标|比荷卢商标注册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比荷卢联盟商标法于1963年4月25日、1968年8月19日和1969年6月30日分别被荷兰政府、卢森堡政府和比利时政府批准,1971年1月1日 正式生效(68 Pat.&T.M.M.Rev.156),取代了原来各内国的商标法规;1983年11月10日修改商标法(68 Pat.&T.M . Rev.160),1987年1月1日生效;1989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1989年7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为了适应欧共体协调法令, 比荷卢联盟修改了商标法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统一后的商标法为统一的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铺平了道路。一份注册申请效力即可覆盖整个三个国家。

  过渡性条款:

  自1986年商标法生效以来,比荷卢联盟商标局开始接受服务商标注册申请。自1987年1月1日起,即自引人服务商标的议定书生效日开始,在比 荷卢联盟地区使用服务商标的申请人可以自该生效日起一年内任意时间申请该服务商标注册,注册日均从1987年1月1日起算,以示享有优先权。任何人不得以 其商标注册早于在后相似商标为惟一理由而主张该在后服务商标注册无效。基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比荷卢联盟地区的使用而产生的服务商标权不受1983 年11月10日生效的议定书的规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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