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近似商标与联合商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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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近似商标与联合商标的联系

  所谓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某个商标及与其近似的若干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并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近似商标,即为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的存在也有其原因及必要性。一般而言,《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请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驳回,所以理论上主商标本身的注册即可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起到规制作用。然而实践中,考虑到商标近似审查中的主观因素,一些在商标所有人看来与其主商标近似易混淆的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员眼中看来或许与主商标并不近似,继而可能获得核准注册。出于该原因,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在他人企图抢注近似商标前,首先提交注册以防止他人的不正当注册,不失为一种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措施。

  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注册"娃哈哈”商标的同时,在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同时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爷哈哈”、"乐哈哈”、"乐娃娃”等系列商标。这些商标未必会在实践中投入使用,基本是为了配合及保障主商标"娃哈哈”的正常有效使用的。但是在这部分联合商标的注册保护及预防下,主商标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从而得以顺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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