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老字号商标专用权益保护及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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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规定:老字号商标专用权益保护及商标使用

  据了解,近年来,很多老字号商标侵权案被法律意义上的注册商标者告上法庭。作为一种商业概念、消费概念,老字号并不是像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概念,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限。尽管相关部门和地方曾出台过保护老字号的意见与规范,但都属于红头文件或政策的范畴,并不在法律法规序列内。加之不少老字号传承者缺乏品牌注册意识,而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制(一家企业的字号专用权或企业名称专用权只限于本级企业登记机关范围内),老字号很容易被其他商家甚至境外商家抢注商标、被登记机关辖区之外的异地商家“傍名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权显然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按照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而老字号是公众熟知的字号,当然也属于在先权利。

  法律有必要明确老字号的专用权,禁止他人在申请商标或企业名称时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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