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规定:伪造、销售伪造及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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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商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叫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原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当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和销售这种商标标识的行为猖獗,严重影响商品经济发展,在《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刑法时将其纳入刑法中。这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是: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或者单位。
二、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也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是对社会经济有危害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受到刑罚处罚。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还要去实施这种行为。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作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结果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是指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所谓其他情节严重,是指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犯罪分子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等的共犯。利用贿赂等手段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由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造成恶劣影响的。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就具备了本罪构成条件,构成犯罪。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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