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对企业注册商标无效审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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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依其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作了明确的界定:
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三、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注册的;
四、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局依职权对上述行为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注册人不服的,可以在限期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其他任何人依前述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被撤销时,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即被宣布其专用权自注册之日起无效,视为该权利自始即不存在。对于执法机关已执行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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