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知名商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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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认定(2004)晋城知名商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定(2OO4)晋城市知名商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全面提升我市产品、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打造我市知名、著名品牌,实现“品牌兴市”的战略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开展认定(2O04)晋城知名商标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调整认定晋城市知名商标领导组。
组  长: 李协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姬志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何广安 市经贸委总工程师
成  员:   王 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崔肥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戴建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史晓莉 市科技局总工程师
安国峰 市物价局副局长
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 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子祥  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学明 (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办公室主任:王 宽(兼)
副主任:  杨海婵  陈筱丽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具体负责有关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系人:陈筱丽,电话:2055375。
二、认定原则
坚持从晋城实际出发,着眼发展,着眼服务,着眼增强企业市 场竞争能力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认真推荐、严格审查,依法认 定的原则;坚持严格条件、严格纪律、公正合法、科学准确、顺乎民意的原则。
三、认定范围
凡在晋城市辖区内持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有效注册商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报名参加。
四、认定条件
凡参加认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1、商标信誉好。有较高的公众认可程度,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面。
2、该商标在省、市范围内,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3、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质量优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标准,近三年中,未发生消费者投诉案件。
4、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销售良好,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产销率达8 0%以上,该商品有出口者优先推荐。
5、广告费用投入量大,广告覆盖地域广,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广告优势,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识程度。
6、商标管理制度完善,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无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记录。
7、认定为晋城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方可向省工商局推荐参加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五、方法步骤
认定晋城市(2 0 04)知名商标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1、发动。时间7月6日一7月1 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部署晋城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事宜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个体工商户宣传认定知名商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优越性,动员注册商标持有人积极参加认定。
2、申请。时间7月1 0日一7月2 0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注册商标持有人,在此期间内,到所在县(市、区)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晋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三份)
(2)申请认定的注册商标图样1 0张(规格长1 5 cm宽8 cm);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商标的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同时提供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2001、2002、2003年三年度该商标的商品(服务)销售业务额统计表,资产负债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税证明,外贸部门出具的出口创汇额证明,加盖证明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5)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宣传费用的单据(复印件)。
(6)该商品在省内或全国销售占有率的证明材料。
(7)由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标准证明。(加盖公章)
(8)该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各县(市、区)工商局。
3、推荐。时间7月2 1日一7月3 1日。各县(市)区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依据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送晋城市认定知名商标办公室。
4、审核。时间8月1日一8月1 0日。市认定知名商标办公室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认定候选名单,在《太行日报》、晋城电视台、晋城电台进行公告,收取社会信息反馈。
5、评议。时间8月11日一8月2 O日。晋城市认定知名商标领导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对公告后的单位进行评议,对企业、商标和产品作出客观评议结论。拟定(2 004)晋城市知名商标名单,提交认定领导组审查。
6、认定。时间8月2 1日一8月3 1日。领导组审查核定(2004)晋城市知名商标名单。经市知名商标认定领导组核定,将拟定(2004)晋城市知名商标名单报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认定结果后,在全市有关媒介公告认定名单。同时召开晋城市(2004)知名商标认定新闻发布会,向被认定单位颁发《晋城市知名商标》
证书和标识。
六、认定费用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它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获“晋城市知名商标”称号享有的优惠待遇
1、晋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装璜、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业务活动中使用晋城市知名商标标识或字样。
2、获晋城市知名商标单位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在广告宣传中可以称“晋城名牌”。
3、获晋城市知名商标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及服务,市(县、区)工商部门给予重点保护。
4、自认定为晋城市知名商标之日起,任何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登记。
5、该商标专用权除在本地保护外,全省各地、市均予以协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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