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注册商标评审受理方式
第三条 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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