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及商标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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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审查及商标审理标准

  据悉,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我们看到关于判定商标混淆的标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与法院已经开始了良好的互动。该《标准》指出:“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与否的判断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可见,虽然限定于个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认可《区分表》之外的判断商标混淆的标准的。

  我们也注意到,关于“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判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比最高法院的解释有了更详细的说明。这些说明仍然是在增补《区分表》框架中的“类似商品”这个概念中讲的。但是,关于最高法院解释中“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则没有提及。因此,我们还不能轻易结论说,商标申请审查工作已经普遍接受了以“容易造成混淆”为证据的“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作为判定商标混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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