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法律规定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必须为同一商标。若行为人对注册商标完全“照抄”,那么认定为同一商标确实毫无争议。但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对注册商标进行一定程度的变异和改变,在目前国内尚无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相关法律认定,导致该问题成为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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