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商标法|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商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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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地理
坦桑尼亚由坦噶尼喀(大陆)和桑给巴尔(岛)两部分组成。现行联合共和国宪法和桑给巴尔宪法分别产生于1977年和1979年。联合共和国宪法规定,联合共和国分设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地方政府。桑给巴尔宪法规定,桑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一部分,桑总统为桑革命政府首脑。
坦桑尼亚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可以要求优先权。坦噶尼喀的商标保护法于1994年生效。桑给巴尔的保护商标的法律为1930年制定。商品和服务分类基本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标准。
由于坦噶尼喀(大陆)和桑给巴尔(岛)各自有自己的商标法和商标注册系统,类似于我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的区别,因此,如果申请人要在坦桑尼亚完整的保护自己商标的权利,必须在坦噶尼喀(大陆)和桑给巴尔(岛)分别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注册实务
1.商标申请注册
(一)坦噶尼喀
1)所需文件:委托书;商品/服务项目;商标图样等。如主张优先权,应提交相应公证的优先权证明。
2)顺利注册程序
提交申请——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公告60天——核准注册——下发注册证
3)注册周期及有效期
如果注册顺利,大概需要3年左右。注册有效期7年,自申请日起算。如果注册人自注册日起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可能被第三方提出撤销。
(二)桑给巴尔
1)所需文件:委托书;商品/服务项目;商标图样等。如主张优先权,应提交相应公证的优先权证明。
2)顺利注册程序
提交申请———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公告90天———核准注册———下发注册证
3)注册周期及有效期
如果注册顺利,大概需要6~8个月左右。注册有效期14年,自申请日起算。如果注册人自注册日起连续5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可能被第三方提出撤销。
2.商标异议和驳回
1)商标异议
坦噶尼喀: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将在商标公报上公告60天,任何人均可对该申请提起异议。任何一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桑给巴尔: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将在商标公报上公告90天,任何人均可对该申请提起异议。申请人收到异议通知后,必须在1个月内提交答辩。任何一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2)商标驳回
如果商标局认为文件不符合要求、商标含有不可注册要素、商品不符合规范、需要对商标进行限定或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局会下发驳回通知。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提交驳回复审。如果商标申请人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进行复审,商标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3)商标联合制度
将商标进行联合是非洲少数国家特有的商标制度,目的是为了不使公众产生混淆,而将同一申请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联合。这一制度体现了商标审查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虽然我们知道审查员可能下发审查意见要求将相关商标进行联合,但是我们却不能在提交申请时提出联合请求。因为,是否需要联合是审查员的自我判断和权利所在,没有人可以预先要求或暗示审查员做出这样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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