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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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为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扩大“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影响,加强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管理,省工商局、省商标协会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以鄂工商商广〔2006〕128号文件印发,现予以公告。
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商标协会
2006年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宣传“湖北省著名商标”,加强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是指由湖北省商标协会统一设计制作的,供全省著名商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使用的专用标志。
第三条凡使用该标志的著名商标权利人,必须接受省商标协会的监督。
第二章标志的使用
第四条凡商标被湖北省工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均可按规定的格式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表明其商品或服务商标是湖北省著名商标,无需另外申请。
第五条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有效期与湖北省著名商标相同。企业一旦丧失“湖北省著名商标”资格,即丧失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资格。
第六条“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必须使用在湖北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用于该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第七条凡未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或与其相似的图案用在其产品或广告宣传上。
第八条标志使用的范围:
(一)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它附着物上使用该标志;
(二)使用该标志进行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各种广告宣传;
(三)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标志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湖北省著名商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质量优良。
第十条标志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设计图案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志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确因实际需要改变的,须报请省商标协会同意。
第三章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标志使用者应由专人负责该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使用标志台账,确保该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或馈赠该标志。
第十二条“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由各使用者自行印制,该标志的印制参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标志的印制使用情况,应报经湖北省商标协会或其委托的所在地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对擅自使用、仿冒“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它损害“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形象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湖北省商标协会应要求其纠正,并根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侵权和违法责任。
第十四条湖北省商标协会或经湖北省商标协会委托的所在地行业协会负责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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