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42条规定:撤销商标注册不当的定义及如何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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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可以委托我所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基于审查失误或商标注册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的商标注册不当,可以由两个程序撤销。一是商标局依职撤销;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他人请求撤销。
    不管是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的决定,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终局决定,生效后都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在商标档案上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收回《商标注册证》,并在公告上公布。
    注册不当的主要情形有:
    一、以欺骗手段或违反法律程序注册的商标;
    二、属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标;
    三、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或不具有区别作用的商标;
    四、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册的商标;
    五、其他注册不当的商标。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是指对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注册不当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该商标的文件。
    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这是因为在对商标异议做出裁定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已经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了商标异议裁定。在商标注册以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裁定的情况下,如果商标评审员会予以受理,造成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审查,甚至可能否定已经生效的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因此,对于甲厂以同一理由提出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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