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注解商标专用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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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般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的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国家工商局已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故商标(专用权)质押应向国家商标局登记。如某企业为开发新产品需向银行贷款200万元,银行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才能获得贷款,企业将自己的经评估价值300万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担保,于是企业与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
    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申请书件的准备:
    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应提交的申请书件有以下六个方面: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多个注册号);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5、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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