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我国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世界商标 我国注册商标 浏览

 第一、概述及管理机关
    一般在商标注册以后,还要进行使用的管理。这是我国商标法的必要步骤之一,商标注册集中在商标局统一办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则主要是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简单说广义上的商标管理包括: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商标的使用者对商标的设计、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和商标纠纷的处理等项工作的管理。狭义上商标管理的概念,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而言。
    一般商标管理大体上可以分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以及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商标印制的管理和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由于商标管理和企业管理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商标使用的管理,又可分为企业内部和主管机关的管理,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证。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加强商标的管理是商标使用和管理的中心环节。
    国家、企业都应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应当看到,影响和干扰正常使用商标的外界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市场竞争,产、供、销的市场平衡,企业的关、停、并、转和他人的侵权行为等等,都会使商标使用脱离法制轨道,造成对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损害。只有正确使用商标,才能使商标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并发挥商标的作用。所以国家、企业都应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让商标法得以贯彻实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体制得以完善。
    商标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商标事宜的部门。由于商标权和专利权都属于工业产权,因而在许多国家中往往把商标的管理机关和专利的管理机关统一起来,确定为一个管理机关,如美国设有专利商标局统管商标专利工作,法国设有工业产权局统管专利商标工作。而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该局下设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我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而且在《商标法》中还对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了专门规定。按上述条款的规定,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制度。由于各级管理部门的分工不同,因而他们担负各种不同的职责。商标局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查和核准商标注册;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往销和续展工作;对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并可撤销违法商标;研究、指导全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指导企业正确地使用商标;对商标印刷进行管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和其他商标违法案件进行处理。
    第二、注册商标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的管理是围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来进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这个权利就该相应地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有可能丧失。《商标法》对使用商标作了如下规定,以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正当地使用。
    1.检查注册商标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自行转让商标,或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如“大前门”香烟总是灰色包装纸上印有前门楼图形,字体也一直不变;“白玉”牙膏总是白底正楷红字,而不是红、黄、绿底或改变字体。如果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则须根据商标法中第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但是,商标内容发生某些变化有时是难免的。如有变化应按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再加以改动,使其合法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拥有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它的内容是经过审查、核准、公告后批准注册的。其中使用商标(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展览)的内容必须稳定,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保持与核准注册商标的高度一致。如果擅自随便改动而出了问题,法律不给予任何保护,否则商标注册也无任何意义了。商标注册人是权利的主体,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对保护商标是不利的,而且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联系和管理。从法律角度上,权利主体自行改变,就会失去享有的权利,所以,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要使商标权中的转让产生法律效力,务必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可自行转让。因为商标专用权是依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具体细则本书第四章已有专门论述,在此不予重述。这种权利的转让被法定批准后,被转让者便拥有原转让人享有的各种权利。
    注册商标的长期(我国以三年为限)搁置,不但不会产生价值,还影响他人的使用,在法律上称之为不作为状况。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无疑是不能被容忍的,法律上也是严令禁止的。世界上各国商标法对这种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都有撤销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请商标注册人限期三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的正常理由。越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则撤销该注册商标。
    2.检查是否按规定标明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从法律意义来说,具有原则区别。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享有商标专有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权。反之,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不享有这个权利。
    第三、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采用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同时存在。但两者的作用完全相同。企业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完全由企业自由决定,别人不得干涉,但必须注册的商品应当除外。
    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是个复杂的过程,市场情况瞬息万变,有些季节性商品、未定型的商品以及地产地销的小商品,均不强行要求注册,以便于它们扬长避短,迅速取得经济效益。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大量的,但因为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不是对其进行保护,而是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因此管理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管理的重要方面。
    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知法、守法,不侵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不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其管理办法为: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4条规定,冒充注册商标,擅自在或在广告、说明书宣传中自称是注册商标,欺骗消费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以制止,禁止其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限一定期限内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
    在有的国家,如印度,未注册商标如果冒充注册商标,或者生产未经注册的商品,而伪称注册者,处以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者五百卢比以下的罚金,或者两者并科。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监督检杳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未注册商标不准使用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标志有的企业在商品上标上“德国一号”、“上海一号”等字样,即使企业自己不认为是商标,但从效果来看,已起到了商标作用。使消费者受到了假象的蒙蔽,特别是不了解《商标法》的更是如此。有的企业夸大商品效用,有的企业用地名作为商标,这都是不允许的。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如果知道了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应自觉停止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旦发现,应予制止。
    3.制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有的未注册的商标,尽管商标设计符合要求又没有侵权行为,但由于商品质量低劣,同样会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是商标法所严令禁止的。
    然而在商标管理过程中,有许多未注册商标在许多方面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的许多种规定。如505发明人来辉武教授根据中国传统的“内病外治”、“外病外治”理论,多年苦心研究和探索发明的505神功元气袋,自1989年投产以来,已畅销全国,并陆续进入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该产品以疗效神奇,先后荣获美国纽约第十四届世界发明家博览会世界发明家奖和国际成果奖,法国巴黎第八十二届巴黎国际发明博览会铜奖,中国北京1991优质保健产品金奖等多项国内外大奖。
    陕西省咸阳医药保健品研究所和某些不法之徒,有组织地先后在国家近百家报纸上大量刊登秦龙牌壮元神袋违法广告,侵犯“505”商标权,企图以鱼目混珠牟取暴利。他们盗用“505”神功元气袋的主治和功能,以及患者的反映,假冒“505”神功元气袋获得的国际、国内十几项荣誉,侵犯了“505”商标权,将“505”神功元气袋篡改为“505”壮元神袋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505人在这起侵害商标权与名誉诉讼案中胜诉,并对这次侵权案中的所有侵权者严惩不贷。
    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标明全业名称和地址
    这样做的目的是对消费者负责,避免商品发生问题无法查找,消费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很难开展工作。
    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骗消费者利益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凡责令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加强法制宣传
    在我国当前有很大一部分商品属于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这些产品在满足人民需要和市场需求,又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使其正规化,合法化,既有利于本产品优势的发挥,又不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加强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制宣传变得十分重要。把它们的活动纳入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以内,可以增加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注册商标的自愿原则。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是平等的,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同样也可以生产、销售、出口、参与各种质量评比。
    但如果他人侵犯一个未注册商标的企业的权利的时候,则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条例给予解决。所以未注册商标的权利,法律同样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保护。
    第四、商品质量的管理
    通过商标来监督管理商品质量,是商标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商标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同时《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该对其使用的商品的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表明我们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维护消费者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监督商品质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过商标管理,对商标质量进行监督而言。从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主要工作是:保证商品质量,促使企业保持商标信誉。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31条明文规定:“对使用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法撤消其注册商标。”
    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通过质量监督,促使企业生产者保证其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商标的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让市场经济在正常轨道上运行。这也是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等关系要求的反映。
    (2)提高产品质量创最佳效益。产品质量问题是国民经济中的大事。质量不高,损害消费者利益,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的背道而驰;质量低,经济效益自然也不会高,出口创汇及各项能力都不可能很高。因此对人民、企业及国家均有百害而无一利。同时提高产品质量又是节约的主要内容,因为质量不高是最大的浪费,产而无用,既害国又害民,所以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最好的节约,又是最好的增产。
    (3)加强商品质量监督,也是创名牌,保名牌的必要条件。企业要生存,要发展是企业保证商品质量的内因,但如果没有法律监督,就会使企业对质量检查产生懈怠情绪,认为有无均可。这样出了问题也不易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大。所以国家对商品质量实行监督,并规定严格的处罚条款,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企业信誉都是十分重要的。反之,如果企业严格对质量进行了监督,那么其收效也是十分明显的。例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的山西杏花村酒驰名中外,靠名牌打天下天经地义,长期以来,该酒厂严格强化生产质量管理,狠抓产品售前服务。在全国29个省市,10多个城市建立信息点144个,聘用信息人员40多名,及时反映市场信息,质量反馈,质量监督等,并为消费者提供99%以上的优质服务,终于保住了名牌的风采,并在经济效益上得以突飞猛进。
    商品的生产质量的优劣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如:工艺流程、产品设计、生产设备、科学技术水平、企业管理、原材料、动力能源、交通运输等等各个方面。鉴于以上原因,对商品质量的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管理商标、监督商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企业应该经常核对注册商标时商品质量和商标使用时的商品质量,经常检查、处理降低商品质量的行为。如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86年发出通知,要求对家用电器开展一次以安全力重点的全国性质量检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组织力量对生产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列入检查的项目是电视机、录音机、收录机、电冰箱、空调器、吸尘器等20种。对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假冒商标,坑害群众的不法单位,要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这就保证了电器产品的质量。
    2.配合有关部门对优质名牌进行表彰,组织优质名牌商品参加全国或地方性的评比活动,同时,对劣质商品进行督促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规定,许多优质产品,授予国家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并可在该商品的说明书中及商标上标明优质产品奖章的荣誉标记,质量下降的应取消这种标志。如1985年国家质量评比委员会评出国家优质食品85项,其中金奖13项,银奖72项。如青岛啤酒厂生产的青岛牌啤酒,烟台市张裕葡萄酒公司生产的葵花牌金奖白兰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生产的古井牌汾酒、长城牌竹叶青,浙江省食品公司生产的金华牌特级金华火腿,浙江杭州茶厂生产的狮峰牌特级龙井茶,安徽祁门茶厂生产的中茶牌特级、一级祁红茶。江苏省镇江恒顺酱醋厂生产的金山牌镇江香醋,天津市罐头厂生产的长城牌咸牛肉罐头,山东省烟台招远龙口粉丝加工厂总厂生产的塔牌绿豆龙口粉丝等都是这次评出的金质奖食品。此外还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物价、合同等方面的管理,对商品进行质量监督,以促进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3.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反映及时转达消费者的意见,促进企业改进商品质量。在这方面,包括设立商品意见箱,对重点信息进行质量反馈,组织消费者座谈会,组织商品质量检查团,深入流通领域中检查,监督产品质量,促进商标使用人保证产品质量。
    4.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的条件,在生产、销售或用户单位的工人、营业员、技术员、检验员、修理员中聘请商品质量监督员,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网。通过他们来反映消费者、用户的意见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促进商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否则一味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必将致使企业走向溃败,为商品大潮所淘汰。如“青松牌”男衬衫的加工单位,为了取得超产奖,片面追求产量放松了质量管理,衬衫做工粗糙、质量低,经过批评而没及时改正,为了维修消费者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进行了处理。当合格衫衬重新投放市场时,群众很满意,从而提高了“青松牌”商标的信誉。再如,沈阳市百货大楼、辽宁商场、省友谊商店等十五家商店经理,向全市商品由经销单位发出抵制劣质产品,提出不经销掺杂使假的商品和冒牌商品,不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商品,不经销没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商品,不经销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和计量法规要求的商品,不经销过期失效的商品。并对本单位近几年的经销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库存现有商品进行一次清理,发现劣质商品立即停止销售,已售出的劣质产品由经销单位免费修理和积极退换。这就从流通领域过程中保证了商品的质量,对不符合质量的商品不予出售,这对商标的使用情况是一种很好的监督形式。
    在商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些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1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做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
    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
    (3)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4)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消其注册商标。
    5.个体工商者申请注册商标时,对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商品用途,原料,技术标准要认真、清楚,并需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新产品根据《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产品鉴定合格证。通过上述手续,促使个体工商业者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都要重视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6.进行质量信息反馈,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通过商标管理去监督商品质量,反映商品质量变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一些群众关心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日用品和高档耐用的消费品,作为开展质量信息反馈的重点商品。信息反馈工作是运用商品质量的数据和用户的评价来说话,使生产和消费联系起来,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了解本企业产品,以指导生产。而信息反馈工作又必须通过一定的工作手段才能达到实际的效果,如做好信息记录、统计工作定期汇总,编发简报,才能进行信息反馈。例如,沪产电视机开始生产时,由于基础较差,问题较多,群众讽刺为“多瑙河之波”、“黎明前的黑暗”、“看不见的战线”、“今天我休息”,尖锐形象地批评了沪产电视机的质量问题。为了督促企业维护商标信誉和提高产品质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选择销售量大,专业性强的25家电视商店,组成“沪产电视机质量信息反馈网”,开展质量信息反馈工作。30年来,信息反馈网统计了沪产电视机2万4千多台,其中有故障的坏机1千3百多台,使工厂得到有的商店柜面开箱失效的信息。由于这种信息,比较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各厂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为工厂质量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所以工厂及主管部门十分重视。他们充分运用市场信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对整机使用的元器件反馈,对整机进行高温老化,低温检验和进行MTBF(可靠性)试验以及振动、潮湿、跌落、电光声测试;整机出厂实际收看;加强对工人的技术培训等等,使沪产电视机质量有了显著提高。据统计,商店一次开箱合格率从1978年的78.6%提高到1983年的98.3%;可靠性平均小时从1978年的1220小时提高到了3千到5千小时。早期返修率从1978年的2O%下降到1%。现在沪产电视机中涌现了“飞跃”、“金星”、“凯歌”等名牌,它不仅在国内享有盛誉,而且在国际上也有很强的竞争力。
    第五、商标印制的管理
    商标的使用是从商标制作开始的,对商标印制的管理是整个商标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商标的印制工作加强管理,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是保障商标法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把好印制关对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防止商标侵权、假冒具有重大意义。
    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对印制商标实行了“定点印刷”的管理制度,即由工商局核定一部分印刷企业来印制商标,其他任何未经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准印刷商标。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了《商标印刷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来的《规定》作了修改,确定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指导思想。《暂行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定点印刷”制度,实行企业凭《商标注册证》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开《注册商标印刷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刷委托书》,到印制企业印制商标的办法。
    为避免假冒商标和侵犯商标专用权,必须加强对商标印制控制管理,否则就给假冒商标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机分子有隙可乘。如沈邱县查获的假冒商标案件中,发现假冒商标的出现无不与一些印刷企业为生产冒牌产品企业非法印刷假商标标识有关,该具有19家工厂私印注册商标标识,范营乡印刷厂非法印刷壮丹、大重九、三七、前门、团结等假烟盒及假茅台酒标识等八种;山东惠民县城关镇综合门市部私印济南百马山鲜啤酒20000张,然后将进价0.24元的散装啤酒改成瓶装,贴上“济南百马山鲜啤酒”商标,以每瓶六角七分的高价出售,用来牟取高利。诸如此类案件还很多,以此可看出印制商标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根据1993年7月15日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印刷问题作的规定,细则第3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刷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第43条规定处理。如某衬衫厂和某进出口公司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某塑料包装品厂销售他们印有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的违法行为。经工商部门调查,某塑料包装制品厂利用为他人印制商标塑料袋之便,擅自销售八个注册商标的塑料袋,以进行违法牟利。
    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买卖商标标记的行为,并通报行业和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商标印制的管理,1990年8月8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改发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刷。从而恢复了定点印刷的制度。商标印制单位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申请,由县级工商局确定“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并发给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裁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应证明;印制注册商标,须出示《商标注册证》;废次商标统一销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M省V市有四人搞一个合作组织,专门冲(手)表面,在手表面上冲上“上海牌”手表商标标识,每只表冲“上海”两个字收费1角,一共冲了2万只表面。这四个人是接受了Y贸易行委托的。Y贸易行再装配冒牌“上海”手表出售,这种假冒商标的行为愈演愈烈,这种冒牌上海表仅在V市国营百货商店就有9000只。W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根据《商标法》第38条规定,对这种行为给予制裁。
    工商局决定,对冲表面的四个人,没收工具,罚款2000元(即全部冲字的加工费),对Y贸易行,没收冒牌上海表1万只(库存),罚款5000元。百货商店的9000只冒牌手表,因进货时不知是冒牌,责令赔礼道歉,并将表退回Y贸易行。Y贸易行返回百货商店货款。这9000只退回的冒牌上海表,由Y贸易行除去商标标识,按定价出售。
    V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后,Y贸易行表示服从处罚,而冲表面的4个人合作组织却不服V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向V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
    (1)加工“上海牌”手表表面是Y贸易行指明要的,冒牌的责任不在加工人;
    (2)冲2万只表面,加工费总共2000元,全部作罚款,处理太重;
    (3)冲字工具要求发还。
    S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4人合作组织把“上海牌”表字体冲在表面上冒牌,对这种行为的后果四个人是清楚的。它不是冲一般的字,上海牌手表是国内名牌,作为修理手表的人不可能不知道。为牟取加工费而制造冒牌表面,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Y贸易行委托加工应当拒绝,而不应当承担。罚款2000元的根据是收取的冒牌加工费,并不为重。没收加工工具是为了避免今后再搞冒牌加工。因而S区人民法院维持了V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分决定。
    《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查处冒牌商标的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一些名牌商标被人仿冒,除了某些企业或某些贩子、投机倒把分子故意侵权以外,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印制和商标标识管理上有漏洞造成的。如为上海两家自行车厂加工制作商标标识的标准件五厂,由于管理不严,标牌被职工偷窃,非法卖给外地社队企业。据已查实来看,他多次与江苏吴县的社队企业采购员在家成交“凤凰”、“永久”标牌,贴花配套商标180件。又如上海卷烟厂的“大前门”、“牡丹”、“中华”等名牌香烟的废次品包装纸和商标没有销毁,就大批地交由废旧物资部门收购,而废旧物资部门又违反“各种废次商标,必须将商标切开或改制后出售,不准作商标使用”的规定,在门市部大量出售。安徽等地一帮投机违法分子乘机套购几百斤、上千斤,转贩给当地两三个县,几十个村队的地下卷烟作坊,制造冒牌劣质土烟在各地集市上成批出售,欺骗群众,牟取暴利,既严重地破坏了烟叶的收购计划,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地损害了名牌信誉和消费者利益。
    为严格地执法,切实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正当经营,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分重视这种情况,于1985年7月2日发出通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作出了规定。凡是企业对注册商标所需要的商标标识应该自行使用,不能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更不能将自己的残次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就是商标印制单位的残次产品也必须彻底销毁,不得擅自出售。这是从维护国家信誉和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出发的。如果企业不遵守规定而违反者,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重庆市手表厂等单位非法销售废次商标标识,涉及五个省,影响极大。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庆市手表一厂、手表壳二厂、一厂等6个单位,从1984年1月1日到1985年8月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这六个单位共销售载有“山城”、“山花”、“宝律”等商标标识的零件及其他废次手表零部件638万件,销售金额92万多元,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收入46万元,并罚款1500元。
    第六、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管理
    对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总的说,用一般使用的商标的管理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出口商品商标直接关系到我国商品在国际市上的竞争能力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对出口商品的商标的管理具有特殊性。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商品商标的广泛使用,需要重视和加强出口商品的商标的管理工作。
    按照我国商标法和对外贸易的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即在国家授权的出口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协调和具体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和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配合进行管理。它们分工负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主要负责监督本地区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和注册、督促各出口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政策和法规,协调本地区各出口单位之间及其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注意商品质量监督。
    各外贸专业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政策和法规,做好本系统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管理工作。对我方假冒外国商品和侵权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外假冒我方商标或侵权行为要积极进行交涉,维护我国商标在国外的权益。
    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包括:出口商品商标的统一管理,向外国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管理,对于多家共同商标的管理,对于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情况管理等。
    在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我国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况。申请被驳回,应视情况予以过问。申请单位也要将外国核驳理由抄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如发现外国核驳不妥,可以研究对策,进行交涉,请求复审。经外国核准注册的,应按规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对于需要多家共同生产一种产品,共同使用共同商标的,1980年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委、外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出口商品的商标都可以向外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外市场需要,为了扩大出口,外贸部门需要组织多家生产时,可允许许多家共同使用一个商标。如果该商标是以工业企业注册的,有关外贸部门要征得有关注册企业的同意,工贸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如果出口商品多家共用一个商标,必须保证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各家产品的质量一致。
    在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上的管理仍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集中宣传,集中使用,创立名牌。已获准在商品销地注册的商标,应积极通过各种媒介和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使之成为销售地妇孺皆知的新产品,奠立创名牌的基础。
    (2)提高质量,培养名牌,维护信誉。过去我国有许多出口商品以物美、优质、价廉在国际享有盛名,其商标家喻户晓而成为名牌。但不注意保持产品质量,而使费尽千辛万苦而树起的名牌毁于一旦。所以不但要创名牌而且要维护信誉。
    (3)提高警惕,防止冒牌。外商假冒我国的商标不仅扰乱了市场,而且在大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了我国商业的威信。如:我国的“蝴蝶”牌缝纫机,畅销于东南亚各国和香港地区,并在有些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但是,一些非法外商竟然假冒我国“蝴蝶”牌缝纫机,给我国经济上、信誉上造成很大的损失。对这种侵权行为,我国商标管理机关向该国法院提出控诉,使之得以制止,挽回了一定的损失。所以对侵权行为不可姑息养好,应及时制止。
    (4)长期使用,扩大影响,扩大名牌。经我方长期宣传而树立的商业形象,如果已造成一定的影响,应毫不松懈地继续使用,继续宣传,以求不断扩大影响,即使原来的名牌已有信誉下降之趋,也不应该轻易改换新牌,而应找缺点查漏洞以求力挽狂澜,重新立于不败之地。否则一旦起用新牌,一切从零开始,必将导致销路受到更大的影响。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400电话:400-623-8858;企业QQ:4006238858;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nipatm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