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之本人注册商标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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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简要说明
    如果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办理途径
    一般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第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销申请书》。申请部分注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说明原因;
    3、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注销,但应提供登记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四、注意事项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申请全部注销的,不需填写“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一栏),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放弃注册申请的应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6、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
    7、申请部分注销的,应严格按照《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填写需要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部分注销经核准后,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第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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