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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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人看到某个正在使用的商标、域名或商号在某个领域或相关领域已经有了“名气”,能给自己带来某些利益,就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就是恶意抢注。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据悉,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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