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已注册商标但未使用 其商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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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背景下,法官应对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形成体系化审判思维,否则有可能产生认定某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或属于较轻的侵权行为,但却认定其在刑事上构成犯罪的严重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某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注册商标权人一直未在市场上使用,当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时,该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已注册但未使用”商标的责任
    通常从商标法民事、刑事体系化审判思维来分析,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商标不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理由如下:
    第1.“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未形成商誉,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从而方便消费者认牌购物。在我国虽然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商标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上承载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从商标注册与商誉的关系来看,注册与商誉的获得无关。商标注册只是公示某一具体商标已经为他人使用或即将为他人使用。某一正在使用的商标不会因为注册而增加该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某一尚未使用的商标也不会因为获得注册而在其上产生商誉。
    第2.行为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大小应与被侵害商标的声誉大小成正比。
    商标法将制止混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在商标侵权的个案中判断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强度的大小,以及具体的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都是由注册商标因使用所获得的商誉大小所决定的。注册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其上承载的商誉就越大,相应地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越大;相反,如果注册商标虽有使用,但使用的知名度比较低,则表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较小,对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会较小。市场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无非是想通过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达到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他人商标上的商誉非法利用的程度越高,则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相反,对他人商标上的商誉非法利用的程度越低,则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轻。
    第3.使用“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属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用刑法来调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如果商标权人未能举证其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则对该类案件法院只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在民事上只会被认定属于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仅需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如认定该行为在刑事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须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则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将严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则,并导致严重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第4.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属于“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无须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获得的该利益,并非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该利益既不被剥夺给注册商标权人作为赔偿款,也不被剥夺给国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则行为人基于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该行为因不满足存在“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条件,亦不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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