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书式材料及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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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商标申请书应使用商标局指定的书式。
    第2.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申请。即一标一类一份申请的原则。如果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跨几个类,则需按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第3.每一个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
    种类一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同时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并由申请人摘出要点,形成单一书式,一并报送商标局。
    第4.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易于粘贴,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第5.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并用打字机填写。申请书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一栏由商标局填写。
    第6.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第7.申请人将商标图样贴在申请书“商标”框内,贴上的方向即为指定方向。商标用字应当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8.填写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若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中未列出,应附送说明书(商品或服务项目多时,可另附纸填写并标注说明)。
    第9.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缴纳申请与注册的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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