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 34 条第 2 款:商标异议裁定的效力的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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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法》里第34条第2款对经裁定异议成立或者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的“裁定”,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既包括依照前款规定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生效的裁定,也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维护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根据《商标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则说明初步审定的商标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的,理所当然应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反之,如果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则说明初步审定的商标是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不予核准注册。
    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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