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 18 条规定:在商标实践中涉外商标代理应当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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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我国商标注册实行代理制,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申请人的联系和文件的传递。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签订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代理权限。商标代理组织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事项具体包括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法》第8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实践中,涉外商标代理应当如何进行?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许多国家规定应由在该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代为办理,或者由国家指定组织代理,被指定的组织即为委托代理人。我国依《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代理组织,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才能从事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我国曾指定代办外国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委托人,有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香港)、上海专利代理事务所、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商标事务所,等等。
    从1995年3月11日起,所有的商标代理组织都可以开展涉外商标的代理业务,即所有的商标代理组织都是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但商标局也告诫各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对委托人负责,不具备外语水平和涉外能力的商标代理组织,不要盲目接受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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