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 16 条:《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有特别的规定吗
世界商标 商标保护 浏览

  在《商标法》里第16条第1款具体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第1.地理标志的不予注册与禁止使用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肯定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区域、地点。如果某一商品的商标中含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那么就极易误导公众,使公众轻信该商品的品质与声誉,甚至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生产者来说,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使用该地理标志者利用该地区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信誉,获得丰厚的利润。所以,若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注册,若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则禁止继续使用。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第2.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例外
    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包含了地理标志,而其商品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如天津电视机厂生产的“北京牌”电视。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人并非处于恶意注册,当初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注册,如果按照《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禁止使用,则对注册人不公平,会影响其商标的声誉。因此,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对于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的规定增加了一种例外情况,即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其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该地理标志并非是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真实产地,在申请人处于善意、商标局也给予了注册的情况下,那么,这样的注册商标应该继续有效。这个例外主要是针对《商标法》修改前已经注册的商标规定的。
    第3.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400电话:400-623-8858;企业QQ:4006238858;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nipatm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