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诠释商标查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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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商标是一个公司的产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商标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是需要公司自己去注册的,商标的名字一般来说是自己设计和使用的,那么什么样的商标不能使用,商标查询规则是怎样的?
    第一、商标查询规则是怎样的
    1、表示商品通称、质量、特性、尺寸、型号这样的商标都是不能注册的。
    2、包含县市级以上或比较知名的地名、国外的城市名称、国家名称、知名人士的姓名等,会被商标局那边直接驳回,中英文都不可以哦~
    3、商标名简体字和繁体字相通,如果简体字被注册过,改为繁体字,也是不能注册的,反之亦然。
    4、商标logo如果是有中文、英文、图形三个元素组成,只要有一部分不能注册,那就整体都不能注册。
    5、如果商标后面带有行业通称,会被去掉行业通称查询。例如:“秀美纤体”这样的商标,查询时就是查询“秀美”这两个字。加上行业通称一起申请,即使在申请文件里面写“**”放弃专用权,后续还是有可能会被驳回,而且很多电商平台会不让入驻,所以建议不要加上行业通称一起申请。
    商标查询规则是怎样的
    6、大、小、好、坏、儿、尔、新、旧、人、多、少、特、灵、宝、潮、香等等这样的字眼都是没有什么实际含义的字,查询时会被直接忽略掉查询。
    7、如果有人只是在2501、2502这两个群组注册了“依魅”这个商标,其他的群组都没注册,只要是不选择这两个群组的商品,那还是可以注册“依魅”这个商标的。(英文也是通用,不过会先查询中文含义)
    8、关于商标logo设计的问题,比如:4字商标“伊莉佳人”设计时上下两个字排列,这样的商标会先单独查询“伊莉““佳人”,如果单独都有人注册,那么整体是不能注册的。所以建议logo最好是字体或大小都能保持一致。
    9、拼音注册,如果是跟汉字一起注册的话,只要拼音没有单独注册,那就可以一起注册,如果只是单独注册拼音,那么就是像英文商标那样查询,只要有2个字母不一样,其他都一样就不能注册。
    10、英文或是中文商标中间用横线来连接两个词的,例如“KANE-M”这样的商标除了整体查询有没有相似的外,还会把横线两端的英文或是中文分成两个单独的商标查询有无注册,如果单独有一个“KANE”这个被注册了,那么整体注册风险也是很大的。
    11、英文商标查询,一般情况下,小于等于3个字母的商标都是在字头里面查询,主要是看logo的设计,只要设计不同就可以注册,大于等于4个字母的商标,会先翻译看中文有无含义(这个含义是直接翻译出来的,不是客户给出的解释),如果无含义,查询有1-2字母不一样,其他的都一样,这样就构成相似了;如果英文是有含义的,除了查询有无1-2个字母不一样以外,还要查询中文含义有没有被注册,如果中文含义被注册了,那么英文商标还是不能注册。
    12、图形商标查询,一般图形是没有很书面的审查原则,所以在查询时都是靠审查员的主观意识来判断,没有绝对的。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项规定的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威、勋章的荣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形象。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项规定的宗旨在于体现对外国政府、军队的尊重;但是对于上列各项也不是一律禁用,而是依照有关的国际协定,经外国政府同意的也可使用,此项内容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增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这项规定的宗旨是为了维护这些组织的尊严,表现对其尊重,对于上列各项,原先规定一律不得使用,现在按照有关国际协定增加了除外的规定。
    4、与表明实际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项规定体现了对一些特定标记的保护,并明确了使用的特定条件,此项规定是根据现实状况新增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项规定表现了对这些国际团体的尊重。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这项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的原则。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这项规定体现了使用商标标志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背离真实性,欺骗公众。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项规定体现了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倡导优良社会风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原则
    1、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2、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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